1.第1型糖尿病患者或在30歲前發病之患者:在糖尿病發病五年內應接受第一次詳細眼部檢查。若檢查結果為正常,則應每年接受一次複檢。
2.第2 型糖尿病患者或在30 歲後發病之患者:在糖尿病確實診斷時即應接受第一次詳細眼部檢查。若檢查結果為正常,則應每年接受一次複檢。
3.懷孕的糖尿病患者:在準備懷孕之前和懷孕三個月之內詳細眼部檢查。若檢查結果為正常,則應每三個月接受一次複檢至產後三至六個月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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